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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申请指南

  • 事项名称:创业担保贷款
  • 事项类型:服务事项
  • 办证类型:上报件
  • 许可对象:符合九类人员身份人员
  • 许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银发【2017】108号)
  • 是否收费: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许可数量:无限制
  •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符合九类人员身份人员
  • 许可程序:
  • (一)审查资料
  •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持需提交的资料向本人创业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向专门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推荐。
  • 2、申请合伙创业担保贷款与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应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二)实地调查
  • 1、核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所提供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 2、了解借款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资产情况;
  • 3、了解借款人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年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
  • (三)贷款推荐
  •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推荐贷款的决定。
  • (四)担保
  • 符合条件的贷款由丰源投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承诺,对不符合反担保条件的及时向个人反馈信息并退回相关资料。
  • 资格审查与担保的办理时限分别为十五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劳动就业管理处创业指导服务科负责对全市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 投诉电话:28681564
  • 交通到达路线:乘坐公交18路、40路、t21路、t30路、t45路、t59路、t66路公交车到株洲劳动局公交站下步行100米。
  •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审批表空表与范本

创业补贴申请指南

    事项名称

    申请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上报件

    许可对象

    1、在株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2、在株普通高等学校近5年内(如2016年申报,要求毕业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下同)全日制毕业生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近5年内派遣回株的株洲籍全日制毕业生。
    3、近5年内毕业的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株洲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许可依据

    《关于印发〈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株人社发[2016]80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许可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的在校生、大学生

    许可程序

    一、在校生
    1、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暑假除外);
    2、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学校。申请材料齐全的,学校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3、学校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4、学校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名单提交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照一定比例对申请者进行实地抽查,并在11月1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复审;
    5、市教育局完成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名单,以及实地抽查情况说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6、对终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7、如公示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二、毕业生
    1、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
    2、将申报资料报送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3、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初审,并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和申报材料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会同县市区人社局按照一定比例对其辖区内申请者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本年度对县市区考核依据之一),并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5、对终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6、如公示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株洲市劳动就业管理处28681579

    窗口地点

    学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交通到达线路

    无(不在市人社局办理资料提交)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

    1、《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株洲市创业服务网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下载)。
    2、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申请资格证明(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4、在校生提供SYB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规范合格的创业计划书(参考SYB培训教材)。
    6、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件复印件。
    7、申请人的投入资金证明和其他材料(银行流水单或进货出货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8、创业经营场所相关资料(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申请人与初审经办人在经营场所的合影等)。
    9、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开具的信用报告。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规范表格示范

     

     

     

     

工商登记指南

    事项名称

    ?高校毕业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对象

    ? 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许可依据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收费标准

    ?? 无

    收费依据

    ?? 无

    许可数量

    ?? 不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符合法定依据

    许可程序

    企业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注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当场)→发照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0731-28817383

    窗口地点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商事主体登记窗口

    交通到达线路

    ?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500号(2路、T2路、40路、60路、45路公交车黄河路口站下)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

    申请材料:(线上线下并轨运行)
    线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一份)。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登记流程:登陆湖南企业登记网申请企业名称 →名称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打印名称核准告知书到登记机关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准备好设立登记资料进窗受理→审核→打印执照→通知申请人领取执照→归档
    审批程序:
    (一)受理及审查
    1、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报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核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三)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2)及时准确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3)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线上:
    审批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
    照工作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
    登录湖南企业登记网(http://zcj.hnaic.gov.cn/)----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系统
    名称自主申报(即时审核)
    设立登记(按照线下提交材料规范提交)
    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手机下载)和纸质版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领取)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湖南企业登记网(http://zcj.hnaic.gov.cn/)下载

税务登记指南

    事项名称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优惠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备案

    办事对象

    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事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事条件

    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程序

    一、岗位责任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二、服务规范:
    (一)办事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材料。
    (二)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部门。
    (四)提示纳税人,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株洲市国税局监察室 0731-28890227;
    株洲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0731-22512366

    窗口地点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交通到达线路

    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225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原件),两份;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3.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见附件。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费)种

    减免政策依据

    减免项目

    减免期限起

    减免期限止

    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

    优惠事项代码及名称

    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

    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

     

     

     

     

     

     

     

     

     

     

     

     

     

     

     

     

     

     

     

     

     

     

     

     

     

     

     

     

     

     

     

     

     

     

     

     

     

     

     

     

     

     

     

     

     

     

     

     

     

     

     

     

     

     

     

     

     

     

     

     

     

     

     

    附报资料: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本表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填表说明:

  • 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事项。
  •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识别号。
  • 3.“纳税人名称”:单位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个人填写纳税人姓名。
  • 4.“税(费)种”:填写办理减免税政策备案相应税(费)种。
  • 5.“减免政策依据”: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6.“减免项目”:填写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具体条款、内容。
  • 7.“减免期限起”: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 8.“减免期限止”: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终止时间,如无终止时间,无需填写。
  • 9.“附列资料”:填写减免税政策文件或税务机关规定办理本项减免税备案事项所需纳税人提供的附报资料名称。
  • 10.“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
  • 11.“优惠事项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优惠事项质代码及名称。
  • 12.“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
  • 13.“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减免项目,并结合申报减免栏次,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