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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大厅

申领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我省其他地区居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可申领居住证。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 居住半年以上
  • 合法稳定就业
  • 合法稳定住所
  • 是指公民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居住、从业信息已满半年的。居住、从业信息登记起始时间全市跨区县市认可,居住或从业登记信息处于非连续状态的,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只要在我市警综平台曾经登记为流动人口或从业人员,登记时间与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间间隔达到6个月的,即可办理居住证。
  • 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 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申报材料

株洲市居住证申领表

居民身份证、住所证明;

婚育证明(18-50周岁育龄妇女);

近期彩照1张(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照片的人员需提供,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申请3年、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还应提交本人申请、工作合同;原持有居住证的,应当交还 原居住证。

收费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 (一)义务教育;
  •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三)机动车登记;
  •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公安局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

13:00-17:00(冬季)

联系电话

0731-28683176

办理依据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

《办理居住证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