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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作者:2016-04-21 14:56:11

金管办发〔201525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首付比例

购买自住住房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统一调整为总房价的20%(二手房、现房、房款已付清仍按30%执行)。

二、调整贷款比例

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统一调整为1:1000,偿还能力与信用状况按原标准执行。

三、简化贷款资料

取消需出具无房证明规定。

本通知自2015910日起执行,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