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 > 生育服务证办理 > 生育一胎 > 办事指南
生育服务证办理
来源:作者:2017-11-17 16:30:04
事项名称 |
生育服务证办理 |
事项类型 |
证件办理 |
办件类型 |
证件办理 |
许可对象 |
适用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许可数量 |
发放生育服务证一本 |
法定期限 |
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
许可程序 |
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1.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2.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3.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乡镇(街道)领取。 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拟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外省籍育龄夫妻,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应当办理,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户籍地;需发放生育服务证的,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其婚育情况信息或凭该夫妻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0731——28682196 |
窗口地点 |
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乡镇(街道) |
交通到达线路 |
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乡镇(街道) |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 |
1.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 2.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2寸免冠近照2张。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除2寸免冠近照2张外,其余均为1张。 |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