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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办理

来源:作者:2017-11-17 16:30:04

事项名称

生育服务证办理

事项类型

证件办理

办件类型

证件办理

许可对象

适用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发放生育服务证一本

法定期限

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许可程序

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1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2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3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乡镇(街道)领取。

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拟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外省籍育龄夫妻,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应当办理,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户籍地;需发放生育服务证的,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其婚育情况信息或凭该夫妻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0731——28682196

窗口地点

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乡镇(街道)

交通到达线路

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乡镇(街道)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

1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

2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2寸免冠近照2张。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寸免冠近照2张外,其余均为1张。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