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办理(非行政许可事项)
来源:作者:2017-11-16 16:08:45
事项名称: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办理
事项类型: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上报件
许可对象:申报户口补登、恢复的公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是否收费:是
收费标准: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许可数量:无限制
法定期限: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诺期限: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条件:(一)年满1周岁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申报户口补登。
(二)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的,可以为被收养人员申报户口补登。
(三)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的,可以为被收养人员申报户口补登。
(四)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的,可以为被收养人员申报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其他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八)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有关具体原因,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一)年满1周岁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并接受民警与补登人员或其监护人的见面谈话调查,形成调查材料。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人员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补登。
(二)被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三)被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主管民政部门审批的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被公民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补登的,凭申请人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如因不能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上而需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是否在其他地方落户。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原迁出登记情况。
(八)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株洲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支队0731-28683197
窗口地点:拟落户地所属公安派出所。
交通到达路线:乘坐各路公交车到指定办事派出所即可。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纸质A4,一式一份。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申请人需填写《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湖南省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湖南省公安厅人口管理总队印制
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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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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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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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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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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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录 人 员 名 单 |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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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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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
本人 郑重承诺:我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核查出提交证明材料有虚假,愿意放弃本次户籍申请,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照片粘贴处) 承诺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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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材 料 粘 贴 处
1. 申请报告; 2. 《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所有复印件均应由有关责任人签注“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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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民警 调查 情况 |
社区民警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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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意 见 |
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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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分)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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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公安局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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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情况记录 |
通 知 申请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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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录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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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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