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办理(非行政许可事项)
来源:作者:2017-11-16 16:08:21
事项名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办理
事项类型: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上报件
许可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公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是否收费:是
收费标准: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许可数量:无限制
法定期限:(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更正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性别变更登记,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性别更正登记,手续齐全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
(五)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变更更正,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承诺期限:(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更正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性别变更登记,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性别更正登记,手续齐全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
(五)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变更更正,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许可条件:(一)姓名变更更正。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二)出生日期更正。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三)民族变更更正。公民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的,可以申请办理民族变更登记;公民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可以申请更正民族登记。
(四)性别变更更正。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性别登记;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性别登记。
(五)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变更更正。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相关项目登记的信息。
申请材料:
(一)姓名变更更正。
1、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其中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2、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其中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二)出生日期更正。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
2、与原落户材料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
3、与其他合法落户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落户材料。
4、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明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
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须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对该人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更正其出生日期的公函。
(三)民族变更更正。公民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的,凭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公民申请更正民族登记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据其父亲也未依据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的,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2、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户口簿证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四)性别变更更正。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身份证件;申请更正性别登记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户口身份证件。
(五) 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变更更正。本人的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明相关项目准确信息的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
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株洲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支队0731-28683197
窗口地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交通到达路线:乘坐各路公交车到就近办事派出所即可。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纸质A4,一式一份。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申请人需
填写《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湖南省公安厅人口管理总队印制
备注:此表适用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成份信息变更、更正。
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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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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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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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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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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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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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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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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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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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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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我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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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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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材 料 粘 贴 处
1. 申请报告; 2. 《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所有复印件均应由有关责任人签注“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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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民警 调查 情况 |
社区民警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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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意 见 |
所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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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分)局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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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公安局意 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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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情况记录 |
通 知 申请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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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时间 |
年 月 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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