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办理(非行政许可事项)
来源:作者:2017-11-16 16:08:04
事项名称: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办理
事项类型: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上报件
许可对象:因各种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注销户口的公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是否收费:是
收费标准: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
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许可数量:无限制
法定期限: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承诺期限: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许可条件:(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考取高校职业院校、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因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等原因,可以申报注销户口。
许可程序:申报材料
(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二)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被外省学校录取的,为录取通知书。
2、毕业生或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外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3、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4、转学到外省学校的,为转学凭证材料。
(三)申报注销入伍人员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四)申报注销赴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的,凭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民赴台定居的,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通知。
2、去港、澳定居的,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批准定居通知书》。
(五)申报注销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员户口的,凭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六)申报注销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人员户口的,凭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完成业务办理。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株洲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支队0731-28683197
窗口地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交通到达路线:乘坐各路公交车到指定办事派出所即可。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纸质A4,一式一份。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无需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