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登记办理(非行政许可事项)
来源:作者:2017-11-16 16:07:38
办事服务
事项名称:户口迁入登记办理
事项类型: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上报件
许可对象:因各种原因申请迁移户口的公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是否收费:是
收费标准:免征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收费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许可数量:无限制
法定期限: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诺期限: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许可条件:(一)夫妻投靠。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三)离婚回原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四)投靠军人配偶父母。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五)由农村迁往城镇人员回原籍。湘政办发[2016]12号文件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六)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人。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七)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八)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九)家属随军。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其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十)获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十一)考取高校、职业院校。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十二)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肄业、转学。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创业地、转入学校所在地。
(十三)军人退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
(十四)户口被注销人员刑满释放。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或配偶、父母、子女、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户口。
(十五)留学回国。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或住房、直系亲属、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户口。
(十六)其他原因回国、入境定居。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许可程序:申报材料
(一)夫妻投靠。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三)离婚回原籍。申请人户口身份证件、离婚证。
(四)投靠军人配偶父母。结婚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五)由农村迁往城镇人员回原籍。申请人户口身份证件。
(六)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身份证件。
(七)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八)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九)家属随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家属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女士官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其驻地的,凭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
(十)根据湘政办发[2016]12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人员也可在本市市辖区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镇地区申请落户:
1、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凭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2、全日制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有落户需求,可凭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可在本市市辖区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城镇地区申请先落户后择业。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当地城镇合法稳定就业的,还可以申请将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随迁入当地城镇,还须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3、在本市投资经商、创业的合法投资经商、创业法人代表及经工商部门确认企业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凭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或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出具的是企业合伙人或出资人或股东的证明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落户。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4、在本市购买(自建)商品房或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人员,凭房产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房产按揭相关资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落户。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其中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须落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5、在本市市辖区的务工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参加当地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 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落户。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6、户籍在长沙、湘潭二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凭在株洲市辖区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株洲市市辖区城镇。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十一)获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十二)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十三)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肄业、转学。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2、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含创业地)的,为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和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3、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十四)军人退出现役。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
(十五)户口被注销人员刑满释放。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或单位接收证明。
(十六)留学回国。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凭证材料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因回国就业需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十七)其他原因回国、入境定居。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人员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回国华侨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凭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和申请人。
(五)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在省内迁移的无此环节)。
(六)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株洲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支队0731-28683197
窗口地点: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交通到达路线:乘坐各路公交车到指定办事派出所即可。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纸质A4,一式一份。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申请人填写《申请入户登记审批表》。
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用(迁入登记中的所有类别迁入均用此表,迁出登记无需填表)申请表样
证 明 材 料 粘 贴 处
1. 申请报告; 2. 《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所有复印件均应由有关责任人签注“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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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民警 调查 情况 |
社区民警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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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意 见 |
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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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分)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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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公安局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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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情况记录 |
通 知 申请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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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录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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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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