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 > 身份证办理 > 办事指南

居民身份证办理(非行政许可事项)

来源:作者:2017-11-17 10:16:52

事项名称:居民身份证办理

事项类型: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上报件

许可对象: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是否收费:是

收费标准: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收费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许可数量:无限制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申请条件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初次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损坏、到期、户口迁移、信息变更而再次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报材料: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二)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领人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到身份证受理窗口进行资质审查→照相室照相→身份证窗口受理和登记指纹信息→申领人核对有关信息→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株洲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支队0731-28683197

 

窗口地点:设立了居民身份证受理服务处的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支队,县(市、区)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大队和公安派出所。

交通到达路线:乘坐各路公交车到指定办事派出所即可。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纸质A4,一式一份。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是受理人员受理后打印出来给申请人核对签字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项目名称

居民身份证办理

许可事项

居民身份证办理(非行政许可事项)

行为对象

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收费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办理时限

30

办理条件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初次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损坏、到期、户口迁移、信息变更而再次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需提供的

全部材料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二)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程序

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到身份证受理窗口进行资质审查→照相室照相→身份证窗口受理和登记指纹信息→申领人核对有关信息→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办理地点

设立了居民身份证受理服务处的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支队,县(市、区)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大队和公安派出所。

联系电话

0731-28683188(咨询)、28683171(咨询)

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